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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7年06月02日 09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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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今年省政府在农村D级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公路建设、城市低保提标、农村低保提标、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省级补助提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选聘生态护林员项目、贫困残疾人精准脱贫、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等方面为民办好10件实事。现将《2017年农村D级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1万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提高城乡低保指导标准及补助水平和农村特困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贫困残疾人精准脱贫“百千万”行动实施方案》《2017年扶持1万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选聘生态护林员项目待国家明确任务后,另行制定印发方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农村D级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按拆除重建的方式全面完成农村D级危房改造,年底前竣工率达到100%。

  二、实施范围

  居住在D级危房中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建档立卡贫困户”);未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以下简称“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居住在D级危房中的其他农户(以下简称“其他农户”)。危房改造执行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改造后住房必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残疾人建房规划应尽可能进行无障碍设计。

  三、资金筹措及补助标准

  (一)财政资金补助标准。

  1.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补助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每户补助0.85万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每户补助1.15万元;非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补助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每户补助0.75万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每户补助1.25万元。

  2.贫困县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补助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每户补助0.85万元,省级财政每户补助0.7万元,市县财政每户补助0.45万元;非贫困县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补助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每户补助0.75万元,省级财政每户补助0.7万元,市县财政每户补助0.55万元。

  3.其他农户每户补助1.5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每户补助1万元,市县财政每户补助0.5万元。

  居住危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其他农户,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按照危房改造政策进行改造。危窑类型按照窑洞病害程度划分的Ⅰ类危窑(已严重影响安全,无利用价值),采取易址建设新房的方式进行改造,执行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及贷款政策。

  (二)贴息贷款标准。

  1.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额度5万元以内,期限20年(宽限期3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20%,省级财政贴息5年。期满后,根据农户贫困情况,经审批可酌情适当延期。

  2.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额度5万元以内,期限20年(宽限期3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20%,省级财政贴息5年。对一二类低保户,期满后,根据农户贫困情况,经审批可酌情适当延期。

  3.其他农户。贷款额度5万元以内,期限20年(宽限期3年),利率执行基准利率,待争取到优惠政策后适当下浮。

  四、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残联。

  实施单位:市州、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分工。省建设厅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和协调;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制度,组建巡查队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指导;工程竣工后,市州及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省财政厅负责配套资金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农村危房改造专项工作经费。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残联负责贫困农户筛选确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简化程序,减免相关收费。各地要严格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和设计图纸以及维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二)靠实责任。县级政府是组织实施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层层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分级负责、靠实责任。乡镇政府要指导农户与建筑工匠签订协议,明确任务、质量、进度及竣工时限,实行乡镇政府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户责任制度,确保建房质量和进度。

  (三)严肃纪律。坚持透明公正,严格制度,严格程序,严格管理,严明纪律。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对优亲厚友、瞒报虚报,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危房改造资金或建房材料以次充好、施工中偷工减料、建房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未能完成当年改造建设任务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与省政府签订的《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16?62万套。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根据棚户区界定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危旧房、城中村、城边村等纳入年度改造计划,采取实物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方式推进实施。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1—3月),重点做好棚户区改造前期准备工作。召开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签订《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目标任务和主体责任。印发《甘肃省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计划》。

  第二阶段(4—10月),重点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强化落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各地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工和建设进度。按月统计各市州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并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对工作进度滞后的市州,及时提请省政府进行约谈。

  第三阶段(11—12月),重点开展住房保障工作督查和年终考核。组织协调省棚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住房保障工作开展专项督查,重点针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棚改项目开工进度、货币化安置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市州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工作实施年终考核,省政府组织对各市州政府《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

  三、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实施单位:市州、县市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责任制,靠实工作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发挥各级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议事的作用,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推动棚改工作有序实施。

  (二)加强督查考核。落实《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甘政办发〔2013〕181号)要求,对各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督查考核,推动棚改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资金管理。强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特别是对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

  

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计划搬迁群众55082户237886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41788户180000人,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人口13294户57886人。12月底前,项目投资完成率达到60%以上,安置住房主体工程全部完工。

  二、资金筹措及补助标准

  (一)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建房补助资金144886万元(藏区补助1万元/人,其他地区补助0.8万元/人),全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安置住房建设。

  (二)建档立卡户省级融资平台统筹安排资金额度895346万元,其中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额度175314万元(0.974万元/人)、专项建设基金额度90016万元(0.5万元/人)、长期贴息贷款额度630016万元(3.5万元/人),由县级易地扶贫搬迁融资平台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进度向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使用。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和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贷款由县级统筹使用,既可用于建档立卡户住房建设,也可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非建档立卡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28943万元(0.5万元/人),用于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人口安置住房建设补助。

  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基础上,统筹地方政府债券等相关渠道建设资金,及时制定并公告本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可以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

  三、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

  实施单位:市州、县市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省级统一领导、市州协调推进、县为责任主体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市州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做到随时掌握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指出问题并督促整改,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要积极主动、限时解决。县市区政府要把易地扶贫搬迁作为本地区脱贫攻坚的头号工程来抓,切实抓好工作落实,主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从项目规划、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到脱贫退出全程负责到底。对于安置人数较多的集中安置区,要由一名县级领导包抓,进一步强化领导力量和工作责任,确保搬迁任务按期完成。

  (二)加强资金监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按照不同性质进行分类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各级易地扶贫搬迁融资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资本金和贷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接受各级纪检监察、稽察、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对未履行贷款相关协议的县级融资平台,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取消其申请使用贷款资金的资格,并停止执行对相关项目的支持政策。

  (三)加强项目管理。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全省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扎实做好建档立卡搬迁群众的审核确定和动态调整工作,切实做到对象精准。在安置区选址方面,要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安置区选址科学合理,便于搬迁群众后续发展。严把招标采购、施工工序和竣工验收关,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群众质量监督员制度和项目建设公示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有效管理和技术措施,优化设计,科学安排,按期完成进度目标。

  (四)加快培育后续产业。牢固树立“易地扶贫搬迁是脱贫搬迁”的理念,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一户一策”的要求,围绕市场需求,同步建设日光温室等设施农业,培育发展草食畜牧业、绿色生态农产品生产加工业,通过发展乡村旅游、提供公益性岗位、鼓励搬迁群众以资产或生产资料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多种方式,确保每一户搬迁群众都能落实产业帮扶措施和就业岗位,实现搬迁一户、脱贫一户。

  (五)健全考核机制。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按照《全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实施方案》(甘办发〔2017〕8号)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实施办法》(甘发改赈迁〔2017〕153号)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搬迁对象精准、住房建设、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建档立卡群众住房补助、资金管理、建设进度、产业扶贫、项目管理等方面,对考核成绩为优秀等次的县市区,通过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渠道给予奖励或倾斜支持。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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