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综[2017]6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保障性安居工程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综〔2017〕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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